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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許鈺茹到庭執行職務
所示之刑。至扣案之水果 刀一把雖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惟被告否認該刀係伊所有,復無證據顯示係被 告所有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 五條、罰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至被告已行使之偽造回數票十八張,因已歸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所有,不另 為沒收之諭知;另扣案之偽造回數票十二張,則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予以 宣告沒收。 據上論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所示之刑,其中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其經此教訓後,應
所示之刑。 扣案海洛因(驗後淨重一點四九公克)、安非他命(驗後淨重合計十四點零六公 克)為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 食器、電子秤雖被告所有,為非本件犯罪所用、預備或所得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並均以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貸放高利之記帳單二紙(附於同上偵卷第二十頁、第二十一頁),及借款 人甲○○、丁○○、癸○○、子○○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紙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麻將牌一副 及抽頭款四百元,分係被告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業 據被告於警訊時供明在卷,應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宣 告
所示之刑。至「ELMED ESU 12 0 ENT DIGITAL射頻(無線電波)懸壅顎手術及下鼻甲黏膜治療儀 」之醫療器材二台,為被告公司擅自輸入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公司所有, 雖未扣案,亦不能證明業已滅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四七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二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