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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杜美雲 代 理 人 文志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邱慶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顏孝辰 債 務 人 范順鳯即董順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及地下0樓 代 表 人 尚瑞強 就業處所:同上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黃明亮 送達地址:桃園市○鎮區○○路000號0樓之0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益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李家合 相 對 人 李克泉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里00鄰○ ○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
所示之 比例負擔,是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 附表二所示【計算式:訴訟費用總額×應分擔比例=應給付之 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