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吳玉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宏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
係判 決系爭不動產應變價分割,分得後之價金依公同共有人之應 繼分比例分配。依上開規定,系爭判決乃具有形成力之形成 判決,不待登記即發生對世效力,故於106年11月14日系爭 判決確定時,系爭不動產即已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羅文斌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574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對於承辦司法事務官聲請迴避,惟聲請人聲請未據 繳納聲請裁判費用,依民事訴訟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明鉅 被 告 呂妤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伍佳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 前繳調解聲請費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留秋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珮綾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頤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啟瑛即家富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于振國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 吳定宇律師 被 告 于建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0號 原 告 游阿瑛 被 告 李榮貴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榮貴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李榮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宇涵 寄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王麗珠 訴訟代理人 胡先覺 原 告 王麗玉 王瑞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萬發 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14號 原 告 陳其素 被 告 張志豪 黃尹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豪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1號 原 告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珮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恩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3號 原 告 信服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義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