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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362號 原 告 林峻宏 被 告 黃瀚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49號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第1至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2247號 原 告 許唐毓 被 告 姜信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34號 原 告 黃彥齊 廖淑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江宗恆律師 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56號 原 告 胡梅蘭即李胡寶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惠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00 7元,應徵第一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14號 原 告 范玉龍(即范德富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複 代理人 余嘉勳律師 被 告 劉宥佑(原名劉郁珠) 訴訟代理人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02號 原 告 張智為 訴訟代理人 李俊儂 被 告 陳昱廷 訴訟代理人 鍾宇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9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伊靜 被 告 鐘振魁 上列當事人間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於前開時、地,遭詐欺而匯款119,007元至被告玉 山銀行帳戶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