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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3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詹劭恩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5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姵璇 陳冠中 被 告 蘭妙婷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5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黃添興 被 告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5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陳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羅小字第569號 原 告 黃佩寧 訴訟代理人 劉元豪 被 告 王驄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羅簡字第137號 原 告 黃趙政 被 告 高 駿 訴訟代理人 黃釗輝 邱青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法院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者,本毋庸原告為聲請,若原告仍聲請願供 擔保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附表 1 醫療費用 博愛醫院 1-1 110年8月2日 住院醫療費用收據 入院日期:00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
。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 貳、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第1項所示。 五、再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被告之間本可互 換地位,本件分割遺產部分,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 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 衛權利所必要,是以本件訴訟費
所示。 三、被告丁○○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其餘被告對於原告之 主張無不同意見。 四、原告甲○○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戶籍謄本為證,被告丁○○經本院依法對其於國內公示 送達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1214號 原 告 陳泓雋 被 告 張雅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112 年度金訴字第79號)移送前來(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苗小字第1216號 原 告 徐德賢 被 告 張家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140號刑事 判決認定明確(卷第19至35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
所示。 被告辯以:被告並無過失,請求鑑定肇事責任等語。並聲明: 駁回原告之訴。 本院之判斷: ㈠行車遇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或手勢;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 時採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