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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係以貨車 為犯罪所用工具,竊取將該機車,惟該貨車並未扣案,亦無證據證明其尚存在或 為其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扣案之伊朗咖啡成品二百六十箱廿五罐、空罐一千個,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六十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查被告前未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各一份在卷可查(偵查卷第二頁、審判卷第四 頁),茲念被告因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
所示之 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
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刑。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
。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前揭時地駕駛車輛,疏未注意,因而與告訴人甲○○發生 車禍,致其受有傷害,因認被告另外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按告訴乃論
所示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 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基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所示之刑。 二、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戊○○○、己○○、丙○○於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下午四時 許,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在告訴人上開住處,由戊○○○喊打令下,丙○○ 、己○○即共同毆打告訴人,至告訴人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四 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 行之刑,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驗後淨重零點一七公克),係違禁物,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前開毒品外包裝一個(重 零點二二公克)、塑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丙○○ 王正宏 律師 游瑞華 律師 被 告 己○○○ 被 告 戊○○ 被 告 乙○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