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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宗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4,096元,及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巧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6,603元,及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藍雅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9,429元
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古聖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6,287元
所示,以利進行本 件破產程序。 三、依破產法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4號 原 告 張木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木春、葉張祝、莊張玉、張鴛鴦間請求分割遺 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鄭煜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順福 法 官 鄭煜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曾瓊瑤 法 官 魏睿宏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坤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李淑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 路
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官既為中立裁判者, 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原告自身 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556號 原 告 祿豐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祿豐室內 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致康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複
欄第一至三項之記載「㈠被告應給 付原告劉秋絹、馮永裕500萬元,暨自民國109年7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宜蒨、 林榆真460萬3,525元,暨自民國109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217號 原 告 許芷婕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詩涵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律師 被
壹、本訴部分第一項所載。㈡原告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則以: ⒈被告否認原證1至7之形式真正;退步言,倘(假設語氣,被 告否認之)原告所提證據為真,然相關證據資料亦無從說明 兩造間存有買賣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