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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54號 原 告 廖仁祥 被 告 李霖蕙(原名李宥榛) 張雅萍 李瑩瑩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25號 原 告 賴婉如 (住詳卷) 被 告 籃育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繁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85號 原 告 袁守嚴 被 告 許建暉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易字第493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27號 原 告 林威柏 被 告 邱證軒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訴字第66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俊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調偵字第3278號),本院認不得逕以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俊光 選任辯護人 江昭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調院偵字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 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調院偵字第5000號),本院認不
不贅載累犯) 。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院 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之紀錄,有前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其素行非佳。又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 之意識能力具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 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42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
所示之刑,並諭 知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
所示之刑,並 分別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宣告: ㈠被告前雖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 交簡字第43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7年11月7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185條之 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84條前段 、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