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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466號 原 告 黃伊敏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複代理人 林士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羿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72號 原 告 鄭惠文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 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 行,經定期通知
第一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447號 原 告 張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珍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98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523號 原 告 蔡昀希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清斌 黃珮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娟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534號 原 告 張慶忠 訴訟代理人 呂國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義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360元,應徵第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537號 原 告 蘇彥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誠祥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4,080元 ,爰依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549號 原 告 薛蘭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陞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
第1、 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對於下列事項不爭執: ⑴0000000000及0000000000門號之電信費為22,135元。 ⑵0000000000及0000000000門號之專案補貼款為29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685號 原 告 陳秀鳳 林靜美 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
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間租賃契約書、LINE對話紀 錄為證。經查: ㈠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5條前 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租約業經屆期而消滅。從而,原告 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986號 原 告 桂之燒企業社即詹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玲麗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2,10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997號 上 訴 人 葉育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20號 原 告 蘇文伯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廷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查本件訴訟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44號 原 告 台灣焊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代理人 沈芷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鑫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