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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所 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所示之 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花
。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
。 本案經檢察官林嚞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
所示之 刑。扣案之鑰匙一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 卷,故依法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 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 本案經檢察官黃士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信用卡上偽造之「崔津偉」署押一枚及簽帳單上偽造之「崔津偉」署押二枚,併 予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所載酒類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 之負責人趙惠民坦承不諱,並有查緝機關移案表、搜索扣押筆錄、進口報單各一 件在卷可憑,其違規行為已堪認定。爰依首揭各條文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經此偵、審程序及宣告刑 之教訓,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簡上字第十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O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 本案經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