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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民國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0一號常業等案件,經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又被 告前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事隔五年以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一件存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 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
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七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秋雄律師 右列聲請人因盜匪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本案經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示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百八十 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六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七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
所示之罰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紙在卷足憑,其僅因一時貪念 ,短於思虞,致罹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 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所示之刑。末查, 扣案之鐵鉗三支、十字起子二把、六角板手三支、手電筒乙支、西瓜刀乙把,為 被告與另被告甲○○所有用以行竊,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不悔,爰依刑法第三 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經此科刑之教訓,今後應益知慎戒, 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本案刑之宣
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後刑 法第四十一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 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
。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
所示之罰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