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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傅健銘、黃仁勇則以:如果法律有相關規定,伊願意 遵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傅榮良則以:伊不是不讓原告通行,是有條件的同意 等語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313號 原 告 詹富淋 訴訟代 理 人 李季錦律師 被 告 陳緯庭 許涵茹 兼訴訟代理人 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抗辯: ㈠被告於000年0月間委請原告之母杜月英向金主借貸300萬元, 每月支付金主利息6萬元,杜月英向被告佯稱其位於臺南市○ ○區○○○街00巷00號房屋因此被金主設定,額外向被告按月收
第1、2項所示,願供擔保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伊也是被詐騙帳號、金融卡,我對刑事判決還是不服,但我 沒有上訴第三審;雖然我被判刑,也不能說我是完全知情的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
第1、2項所示,願供擔保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伊也是被詐騙帳號、金融卡,我對刑事判決還是不服,但我 沒有上訴第三審;雖然我被判刑,也不能說我是完全知情的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蔡秀錦 訴訟代理人 陳明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韓俊民即韓聖雄之繼承人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
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1號 原 告 王金煌 被 告 資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3號 原 告 戴書田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市○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第 1項所示,計算後找補金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訴訟費用之負 擔則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另行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第一項內容 ,自無理由。 ㈡、關係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減輕或免除監護人報酬,並指稱被上 訴人於106年9月29日自上訴人郵局帳戶轉匯100,000元,被 上訴人於該案抗告審(即109年度家聲抗字第45號案件審理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426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戴嘉佑 林建宇 被 告 元朝國際有限公司(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