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5號 原 告 東泰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烱聰 被 告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0號 原 告 日清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勝 被 告 方繩武 楊璨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3號 原 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寶國 訴訟代理人 謝仁瑋 被 告 時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淳義
,刊登於 被告Facebook個人網頁上,性質上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 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6,900元(計算式:1萬900元+3 ,000元+3,00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衍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德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志恒、李怡婷、林益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陳君瑋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GOOGLE LLC、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排除侵 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第1項 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595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青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欣益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78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建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詩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原簡字第40號 原 告 黃于修 被 告 高庭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審原簡字第65 號詐欺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國簡字第19號 原 告 葉舒華(原名吳彥穎) 訴訟代理人 李智偉 被 告 農業部 法定代理人 陳駿季 訴訟代理人 王聞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