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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11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瓊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婉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至上訴人雖誤載為民事聲請再議狀,並 誤以欲依民事
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28日18時47分許,騎乘車號 0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下稱肇事機車),行經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 全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8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劍橋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16日8時40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110號 時,因駕車不慎之過失,致碰撞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 號
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伊與被告均為寒舍艾美健身房之會員,伊於111 年8月17日17時20分許,在該健身房突遭被告辱罵不要臉等 語,足以貶損伊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而受有損害,為此依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945號 原 告 黃寬銘 被 告 王品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 626號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
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98年4月起陸續向訴外人和信公司、 遠傳公司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
及理由 要領。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月起陸續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 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
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27日18時20分許,駕駛車號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北市○區○○○路0號之地下停車 場內,因行駛未注意周圍車輛之過失,致碰撞訴外人陳宏任 駕駛及
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12日7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57巷由西 向東行駛至民權東路2段113巷向南,倒車時碰撞伊停放於停 車格之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243號 原 告 陳宜文 被 告 許長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樺致形象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佳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家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 0段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交通部公路 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 證信函等件(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
第2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靠行帳冊、 結案對帳單、存證信函等件(見本院卷第13至21頁)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