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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增補契約書、網路 郵局利率表、原告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等件為憑(本院卷第1 5-25頁)
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023號 原 告 郭憶暄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被 告 李浩銘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曾睦勛律師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 、貸款業務其他金融服務費用收取標準表、授信約定書、放 款利率歷史資料表、
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080號 原 告 沁宸淨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怡真 被 告 普家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鐘祥 訴訟代理人 盧宗佑
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169號 原 告 郭憶暄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被 告 李浩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17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湯鑒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
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186號 原 告 謝金鶯 訴訟代理人 張秀月 被 告 郭玉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
第1項所示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利息餘額查詢、交易紀錄一覽表等為證(見卷 第15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原小字第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林俞佐
第1項所 示。 三、被告答辯略以: 我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但我不認識原告。 四、本院之判斷: ㈠法律及法理說明: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1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詠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2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3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游惠貞 被 告 余明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3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
第1 項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第1項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4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楊翊 被 告 鍾宛婷
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 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5號 原 告 陳逸夫 被 告 黃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