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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九三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格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四號),經原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順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義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一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鐘雄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五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朱立人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V;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 告 辛○○ 原 告 巳○○ 原 告 己○○ 原 告 丁○○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第二項所示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該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
。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 本案經檢察官沈紹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胡玫如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四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所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