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70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詹博堯 被 告 江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726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劉建勛 上列當事人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778號 原 告 吳建青 被 告 王麗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779號 原 告 沈佳玫 被 告 雷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44頁),合於上揭 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83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展誼 被 告 廖怡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簡字第369號 原 告 林建豐 被 告 彰化縣秀水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英嘉 訴訟代理人 凃立德 陳柏涵律師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簡字第727號 原 告 黃俊發 被 告 陳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958號),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就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卡用卡須知、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等件為 證,經核與原告所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簡字第740號 原 告 謝忠益 被 告 謝恢弘 訴訟代理人 王全程 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75-76頁),係屬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務為原告前手先前向被告購 買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欠款,迄今尚未清償完畢,系爭抵 押權不得予以塗銷,不同意原告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小字第5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黄承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
所示 ,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 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官既為中立裁判者, 無
所示,逾期未繳, 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所示 ,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此外,原告應一併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明原告公司需代被告繳納稅款之依據為何(被告並非「 房地租賃契約書」及「展期協議書」所載之出租人,原告 何以需代
所示,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此外,若無法提出 被告甲○○之資料,應具狀表明聲請本院如何調查證據以確認 被告之身分。 三、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官既為中立裁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