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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借款契約書、放款 交易明細及試算表附卷可稽,核與原告主張情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旗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23號 原 告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顯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24號 原 告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顯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25號 原 告 林姮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旗補字第2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16號 原 告 郭郁文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傅祥原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72號 上 訴 人 藍瑞鄉 蔡王素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呂勝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7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原 告 蘇賓達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李俊輝 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律師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林忠華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劉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
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鄭銀櫃、陳水松、陳金良、陳源壹、陳文泳、陳俊宏、 陳王麗月、李永清、王昭民、王昭明、陳淑美、陳俊男則以 :其等均同意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提之分割方案,並同意由原 告以金錢找補被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李俊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孟琳即賴瑋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承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育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郁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吳臺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榮修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紀金成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