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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所示 之刑。又刑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經總統 公布施行,該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
所示之刑。又刑 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該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
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五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占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
第二 項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犯罪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其修正 後之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六個
。 本案經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刑。按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同年月十日經總統公布施行之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張明松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