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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 告 陳國明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林妤楨律師 被 告 陳國朝 訴訟代理人 黃淳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選字第21號 原 告 陳文弘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 被 告 尤史經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 相 對 人 育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育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 ,聲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9號 債 權 人 洪滄梧 債 務 人 阮榮昇即阮華南即阮劉桃之繼承人 阮榮政即阮華南即阮劉桃之繼承人 阮
, 減縮部分之訴訟繫屬消滅,而該減縮部分之裁判費原應由減 縮聲明之聲請人負擔,惟因減縮後系爭土地之價額28,154,6 07元仍高於聲請人主張之債權本金19,610,625元,故減縮前 後之訴訟標的價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翁○○ 住屏東縣○○鄉○○街000巷0號 代 理 人 林少尹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間○○○○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李麗利 吳品諼 吳庚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光耀間請求給付價金事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余佩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明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號 原 告 鄭衣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綜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原小字第35號 原 告 蔣昕佳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謝婷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原簡字第10號 原 告 江玉玲 住○○市○○區○○路00巷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 被 告 謝婷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683號 原 告 羅錦耀 被 告 羅庚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等情,業據提出信用卡墊款明細表、補印對帳單交易明細 、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等情,業據 提出借據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前開 證據,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
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準用第392條 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又依同法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