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九四號 ),本院判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五十一條 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按,本院認其經此次刑之宣告之教訓,自當知所警 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其刑以暫不執行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又本案係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辯論終結,而告訴人胡志強於八十九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卷附之聲請撤回告訴狀收文章可稽,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
所示之刑。又被告二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 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二紙在卷可稽),渠等因一時過失, 致罹刑典,其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併予宣告緩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金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桃園市○○路九一0號 法定代理人 李秋蓮 同右 右列被告等因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 三、扣案之鑰匙三支,查係被告所有,且供行竊犯罪所用之物,已經其供明在卷,爰 依法併予宣告沒收。至事實欄(一)有關被告行竊用之鑰匙一支,業經被告丟棄 滅失,亦據其陳明在卷,故不另為沒收之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一查扣物品欄⑴、⑵、⑶、⑷、及附表二查扣物品欄⑴、⑵、⑶所載 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均係屬於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附表二查扣物品欄⑷所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此次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 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 其刑
第一項所示之刑示懲。扣案之鑰匙二支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 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自陳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被告戊○○ 、乙○○、甲○○部分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丁○○、丙○○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於扣案之賭資共有現金三萬五千六百元,有查扣物品 清冊一份可參,其中六千一百元是在被告丁○○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