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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所示。其餘不應准許部分,原裁定駁回 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與本院有所不同,結論並無二致,抗 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3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聖迪亞哥(BALADO YRIZA
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414號 原 告 塗宗源 被 告 戴俊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416號 原 告 周乃昉 被 告 高宏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簡字第40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顯任 被 告 林宜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江怡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麗君等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陳雪淑 代 理 人 康志遠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淑慧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545號 債 權 人 陳文昌 債 務 人 蕭永章 李如霞 一、債務人蕭永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