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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0號 原 告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志賢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19號 被 告 宋昕橞 住○○市○○區○○○路○段00號0樓之 00 上列被告與原告陳昭蕙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元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詩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文閔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辰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凱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瑀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重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
。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相 對 人 即債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乾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嘉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倉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滕安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