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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謝曉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謝彩貞(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于中一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于伯超(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林祉佑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林金火(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朱幸佑 朱敏杰 上 二 人 非訟代理人 陳敬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李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余騏佑 相 對 人 李添池 李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相 對 人 簡政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林怡君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江明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詩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0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原 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第1 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王春森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李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A女 訴訟代理人 陳明清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黃超銘、蕭君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高志舜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如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6,67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宇寧貿易股份有限 公司、張文峰核發支付命令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聯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郎 被 告 豐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叡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林振仁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