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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邱量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號 原 告 鐘品喬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禹帆即周中正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2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東簡字第229號 原 告 林宗生 黃鈺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金燕 被 告 許琮崙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東原簡字第29號 原 告 賴政敏 住花蓮縣○○鄉○○街0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高月女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法扶律師)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東簡字第22號 原 告 徐雪容 被 告 郭孟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字第529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希正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蔡玫眞律
所示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至於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原告其餘之訴遭駁回而失 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 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簡順福 訴訟代理人 葉秀琴 被 告 卓桂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090號 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熊季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熊吳蓮花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民國 112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090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確實於102年間經訴外人劉祺湧介紹向原告成立甲借款20 0萬元,利息約定為月息2萬元,每年開立1年期支票擔保, 年年換票,迄至108年間則係開立到期日為108年6月12日之
第3項。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張世聰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36號 債 權 人 詹政勳 債 務 人 蘇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捌仟捌佰
。 ㈢又按消債條例第28條規定,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成立 之債權為更生債權,無論係公法或私法上之債權,非依更生 程序不得行使權利。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 站具狀陳稱其為公法債權而不適用消債條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