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谷中即廖坤龍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57號 原 告 竺柔綺 被 告 宋展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8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有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85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淑紅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36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蔡明順 張嘉霖(兼送達代收人) 被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377號 原 告 陳光銘 被 告 游振亮 上列原告就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98號刑事案件對被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40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黃照峰律師 複 代 理人 卓駿逸 被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139號 原 告 周塘軒 訴訟代理人 謝俊明律師 被 告 林玉春 訴訟代理人 丁奕文 林宥心
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
第4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不同意原告請求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求為駁 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第1項所示。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 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第一審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819號 原 告 林淑敏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汪宜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第1項所示,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如主文第2項 所示。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被告敗訴部分,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