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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70號 原 告 王覲權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73號 原 告 蔡講明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1854號 原 告 陳宇琦 訴訟代理人 葉世坤 被 告 洪志全 訴訟代理人 洪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文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程文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魏○恩、鍾○芬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陸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二、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2條定有明文。審諸兩造約定之遲延利息利率已高達15%, 又被告未清償債務,對原告而言僅受有利息之損失,則原告 除遲延利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
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
第1項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3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欣怡 訴訟代理人 林立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欣怡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東永不動產經紀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