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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77號 原 告 黃碧琴 訴訟代理人 王乾智 被 告 葉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運鑫等6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 告係主張:被告廖運鑫尚積欠原告新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林水塘 住○○市○○區○○○路○段000號00 樓之0 被 上訴人 林木聰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
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斟酌後, 於判決結果之認定,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
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參 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原 告 莊英星 莊英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莊華瑋律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原 告 林清井 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許世賢律師 被 告 温振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011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俊嘉即大崙大藥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071號 債 權 人 立豐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光巨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1089號 債 權 人 新百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玉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促字第98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非訟代理人 謝泳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建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債 務 人 游瑾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暐鋒(原名:張博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金崷(原名:張哲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歐育榕(原名:歐亞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游彦均(原名:董彦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藍啓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