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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許又臻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表明於民國11
所示金額,並依上開規定,加計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陳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弘熹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林旆君 相 對 人 嘉瑛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陳柏延 相 對 人 尤翊淳即尤美惠即冠益農特產行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補字第5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被 告 林芳妘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蔡家蕙 住○○市○區○○路000號23樓13室 張智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至於聲請人聲請核發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部分,因聲請人未能就此為適當釋 明,仍有待調查審認,現尚難認有核發該款內容緊急保護令 之必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79號 原 告 張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乙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82號 原 告 陳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亦珉、樂活南灣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116元,應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41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蔡玫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富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月4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25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LEONARD CHAN HUAN YANG (曾煥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INCLAIR KANE BRADLEY (辛肯)間請求損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31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廉順即邱炯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2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69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何純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君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76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景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