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第1項所示之金 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
第1項所 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賜等間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親聲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李OO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代 理 人 歐嘉文律師 複代理人 章弘裕律師 相 對 人 張OO 代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建字第17號 原 告 拓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娥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代理人 周啟成律師 被 告 廖耿祥即力來工程行 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
第一項應更正為「確認原告就被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 公司所有,被告林木榮、林宗裕、林樂洋承租,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97號判 決附圖編號D所示,面積0.85平方公尺、被告林木發承租,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蔡嘉裕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林辰諺 住○○市○○區○○路000巷0號2樓 林景煜 被上訴人 登瑋翔 訴訟代理人 詹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欄第1項第3行關於「如附表編號1至7」 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1至8」。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判決理由欄關於「附表編號1至7」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至8」。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增列編號8,即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715號 原 告 林嘉郁(兼原告林信男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第1至3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刁莉娟部分:刁莉娟與其訴訟代理人鄒豐吉為男女朋友,王 尚祖與鄒豐吉為朋友關係,並透過鄒豐吉認識刁莉娟。王尚 祖於97年間因有資金需求及經營民間借貸放款,透過鄒豐吉 陸
所示。 貳、被告抗辯: 被告經營之台灣窗簾網,係由多家公司組成,每家公司由各 自之股東出資成立,各公司依其所在位置稱之,綿錦公司位 於臺中市大里區,故稱之為「大里店」。台灣窗簾網之經營 模式係由總公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24號 原 告 施鍊岸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被 告 蔡佩錡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言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