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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999號 原 告 林妤臻 被 告 吳逸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法院的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1007號 原 告 施宏泰 被 告 張佳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
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927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億萬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972號 原 告 廖烱志 被 告 許娟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
第1至3項所示。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主 張。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A契約、B契約、存證信函等件為 證(見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簡字第21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黃鑫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翁麗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茂典 邱茂在 邱大松
第2項所示事項,超過期限沒 有補正,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顏秉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對相對人即被告XinXin_323(IG帳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姓名XinXin_32
;附表編號二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
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5號 原 告 林書立 上列原告與不詳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286元(包含本金 及起訴前之利息
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 依職
所示;附表編號二逾期不補正, 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8號 原 告 吳金貴 被 告 蔡權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 附民字第485號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岡小字第64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洪淑華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沈聖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18日言詞辯論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