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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總約定書、 授信核定通知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授信核定通知書( 條件變更)、增補契約、保證書、利率表及客戶放款交易明 細表等件
第1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29號 原 告 林宏志 被 告 曾駿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駿先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57號 原 告 蔡沂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 ,500元,應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65號 原 告 沈柏志 被 告 佑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86號 原 告 盛天麟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及人國民小學間給付租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7號 原 告 陳明旭 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律師 江鶴鵬律師 被 告 沈素麗 訴訟代理人 廖坤寶 被
第1項所示。 三、被告莊皓景於本院陳稱:希望能私下跟原告商談價購事宜; 被告高子軒則稱:同意變價分割系爭不動產;吳侑駿、莊美 慧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 四、本院的判斷: ㈠原告訴請裁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簡字第432號 原 告 徐育鈴 被 告 楊宗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王偉為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港小字第292號 原 告 宋茜蒂 訴訟代理人 宋明仁 被 告 李金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
、過 失比例及下述零件費用應扣除折舊額之理由要領,其餘省略 。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 危險方式駕車,道路交通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應予 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 ,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李生惠、呂敦誠均到庭表示同意變價分割,被告王萬壹 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港簡字第16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黃聖文 陳聖儒 被 告 朱炫亞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原告勝訴部 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