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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號 原 告 葉育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詩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8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1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信仲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號 原 告 汪慧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倪聖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陳報欲請求被告返還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第1、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乃為「於本院112年度家調字 第369號離婚(含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給付扶養費)等事 件裁判確定、兩造調解、和解成立或撤回前,兩造所生未成 年子女甲○○非經聲請人同意,相對人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將 未
。至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 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 法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 ,亦應依債務人之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債務
所示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2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中華郵 政利率查詢結果、電腦主檔、借款展期申請書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債 務 人 羅佳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86,920元,及自民國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評 債 務 人 林佳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梁煜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梁雅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支
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1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周旻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捌佰陸拾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