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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11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被 告 張禮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14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邱薪瑋
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14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徐雅琳 江嬌容 被 告 林岡宏
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14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被 告 上尚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29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林銘章 吳立鴻 被 告 江采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3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被 告 陳信成即被繼承人蕭春蘭之繼承人
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4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彭裕文 被 告 廖雪娟 上列當事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417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張志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詠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46號 原 告 李秀春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複代理人 洪千惠律師 被 告 林海清 王慶龍 上二人共同 訴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985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廖烈美 法定代理人 廖財助 被 告 江榮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
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 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由本院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無必要;又本 院另依職權宣告被告於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017號 原 告 游孟珊 被 告 江若婷 訴訟代理人 陳東洋 被 告 陳東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排除佔用車道事件,經本院於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262號 上 訴 人 王純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雅萍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之上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350號 原 告 向蕾 被 告 黃妍恩 黃靖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414號 原 告 王郁翔 被 告 張珮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580號 上 訴 人 廖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家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淮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010號 原 告 范宥富 邱鈺涵 邱健原 共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04號 原 告 陳志豪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待查」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命原 告於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