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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243號 聲 請 人 甲OO 法定代理人 乙OO 丙OO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王蘭(女、民國00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378號 聲 請 人 周靈珊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周永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407號 聲 請 人 葉俊佑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葉紹根(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428號 聲 請 人 王廣雋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徐敏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
。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781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聲 請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 署) 法定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27號 聲 請 人 陳麗琴 陳世宜 陳世祥 陳昱良 陳品羽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陳彥孝 相 對 人 亦呈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桃新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婌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華邦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詠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基俊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基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慕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請求返 還溢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第 一審判決提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