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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7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民國51年03月06日,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6年6月9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 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之規定,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所示第一項擔保物,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 第62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 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之擔保物,據其提出提存書影本1 份及同意書、印鑑證明各3份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甲○○ 6號4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粘舜權律師為被繼
第1 項、第2 項所示。 二、被告之陳述: ㈠被告己○○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 或陳述(對於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未表示不同意見)。 ㈡被告C○○、午○○稱:同意分割(對於如附圖所示分割方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 辛○○ 被 告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520號 原 告 庚○○ 116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律師 被 告 辛○○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58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叁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3607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3607號 債 權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玖佰元,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221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
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第2項 所示。 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弼周 法 官 陳秋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