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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7號 113年1月1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陳淑芳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之基礎,必須適法、可能 、確定,對於給付之內容且須適宜強制執行。本件被上訴人 以書狀或在原審期日所為聲明,文字均繁瑣冗長,必待行使 闡明權探求被上訴人真意加以特定,原審既有未盡闡明義務 之違法,上訴意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即 被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黃琮翔 即 原 告
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葉素珍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何聯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聲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1808號 上 訴 人即 張鼎宏 原 告 被上訴人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第2、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蔡鴻仁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 理由(須按他造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