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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3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23號 原 告 洪逢良 訴訟代理人 林詩元律師 被 告 洪薇淇 上列當事人間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
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65號 原 告 林錦川 被 告 葛華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34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84號 原 告 陳思樺 被 告 林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61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
第1項所示 之金額,嗣慶豐商銀將債權讓與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華成長一資管公司),中華成長一資管公司 將債權讓與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祈福資管公司 ),祈福資管公司再將債權讓
第1項所示,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卡
第1項所示,爰依現金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國 民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判 決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 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表、客戶消費明細表 等資料為憑。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第1項所示,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卡
第1項所示,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
第1項所示,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卡
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卡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
第1項所 示,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第1、2項所示,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爭執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綜合約 定書、台幣存放款歸戶查詢、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 書、消費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帳務明細、利率變動表等件 影本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