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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 役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告係 初犯本罪,先前並無任何其他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湯釉榛 被 告 羅英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3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吳詩云 被 告 柯玉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審 酌被告犯罪手段時間、結果、犯罪時間間隔,定其應執行 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被告竊盜所得之鎖頭1個,已經返還被害人謝陳素珠,有
所示 之處罰。 五、扣案強力膠2條、裝有強力膠袋子1個,均係被移送人所有, 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其供陳在卷,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規定,均併予宣告沒入 。 六、依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柯隆笙偽造之本案違規 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之「柯登凱」署名共2枚(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邱子豪竊取之威士忌酒1瓶【新台幣2000元】,因已與 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彌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依刑法第38之1 條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
欄所示之各罪,處各該所示之刑。應執行罰 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58度金門高粱酒貳瓶(價值共計新臺幣捌佰肆拾元),均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游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周成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 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 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 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