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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第1項所示,爰 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及放款相關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 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貸款 申請書、個人貸款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貸放主檔資料查 詢、牌告利率異動查詢等資料為憑。而被告對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6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黃幸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第1項所示之金 額,嗣渣打銀行將前開債權讓予原告等語,為此聲明請求判 決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合約書、分攤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
第1、2項所示,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對帳單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5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楊慶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第1項所 示之金額,而被告張俊明為系爭契約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 帶清償之責任。後遠東銀行將前揭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 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原起訴書之聲明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判決 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 對帳單交易明細等資料為憑。而被告對於原告主
第1項所 示之金額,臺東企銀嗣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等語,爰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 書、分攤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資料為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與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 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
第1項所示,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應收
第1項所示之金額。嗣大眾銀行於106年1月17日核准與原告 合併,合併基準日為107年1月1日,原告為存續公司,是大 眾銀行對被告之債權已由原告承受,爰依前開契約之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
第1項所示,爰依消 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658號 原 告 劉宗賓 被 告 鄭國益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第1項所示,爰依 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信貸申請書、個
第1項所示,爰依消費借貸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及還款交 易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