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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壹仟貳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1858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肆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參仟陸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壹萬玖仟零貳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 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95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 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柒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民國 95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 7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零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 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95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3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貳仟參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 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 肆萬參仟肆佰捌拾貳元自民國96年1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0%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壹萬肆仟零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 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壹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 國96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0002%計算之利息,暨 自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 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壹佰叄拾玖元,及自民國95 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柒仟零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參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 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玖佰零陸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零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捌萬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