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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民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26,0 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所示。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借據 暨授信約定書影本為證,被告對此均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具狀釋明並補正本件債權清償期屆至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南投簡易庭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一、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本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345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蔡佳玲 債 務 人 張淑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萬陸仟陸佰玖拾肆 元,
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34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蔡佳玲 債 務 人 蔡易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零肆佰伍拾
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346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蔡佳玲 債 務 人 藍瑞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壹佰陸 拾捌
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346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蔡佳玲 債 務 人 林貞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伍佰肆 拾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364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蔡佳玲 債 務 人 陳芮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玖仟肆佰柒 拾陸
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364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蔡佳玲 債 務 人 何基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柒仟貳佰肆 拾肆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