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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囑,以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擔保金 供擔保提存後,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亦獲該院 以95年度執全字第4479號執行命令准許。兩造間之糾紛,業 經鈞院審理後促成和解,且聲請人對相對人所聲請之強制執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
第1 項所示之擔保金(96年度存 字第48號),茲檢附提存書、法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影 本各1 份,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 院於民國95年12月22日
第1項所示之擔保物為擔保,並以本院96年度 存字第3689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 假扣押在案。茲因當事人雙方已成立和解,且相對人並同意 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金,為此提出本院96年
第1 項所示之擔保物為擔保,且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聲請 人取回前開擔保物等情,其證據業如前述,復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96年度存字第2656號提存卷宗查明屬實。則依前揭 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即
第1項 所示之提存金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 因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本案擔保金,為此請 求返還前開提存金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印 鑑證明原本各1 份為證。 三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伍萬參仟壹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釆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銀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於民國93年11月3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3.75%計付。每月繳 息,到期清償,未按期清償時,即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 為到期。並自逾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阮世賢 法 官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本院調解不成立,應以 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