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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747號 原 告 沈家榛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裕恆律師 被 告 王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訴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何凱成 楊志清 五傳木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民 共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360號 原 告 徐惠美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被 告 徐進財 徐嘉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87號 原 告 黃明福 黃明銓 黃明尹 林素仰 黃錦宏
第2項。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72號 原 告 江正智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69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心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
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368號 債 權 人 東祺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峯寶 相 對 人 竣崴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蔚 上列當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游○○ 住○○市○○區○○路000巷0號 游○○ 許○○(即游○○之繼承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