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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4號 原 告 張廷建 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神齊(原名張有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陳報之返還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9號 原 告 雙子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睦梅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美華間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42號 原 告 阮羽玟(原名:阮桂萍) 訴訟代理人 陳為元律師 被 告 阮氏香 訴訟代理人 吳庭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
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協議書之簽署係因張OO偷了被告池進財的活 雞,而積欠被告池進財債務,被告池進財因張OO積欠債務未 清償,致週轉有困難,須向被告馬銀進借貸款項。又因原告 一直拜託被告池進財不要提告張O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 告 趙偉傑 訴訟代理人 張秀卿 被 告 吳鵑卉 吳坤祐 吳鵑池 兼 共 同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91號 原 告 吳有發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林筱軒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69號 原 告 李念樺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被 告 姚俊豪 楊欣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34號 原 告 姜怡廷 被 告 蔡岳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12年度附民字第306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35號 原 告 許佩婷 被 告 蔡岳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11年度附民字第603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737號 原 告 楊威威 被 告 陳功堯 邱金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
。 四、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24號 原 告 李金在 被 告 上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雪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得上訴,循小額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26號 原 告 陳家福 被 告 黃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
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 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見支出
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與規定相符,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 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見支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88號 原 告 鄭雪梅 訴訟代理人 張家泰 被 告 蔡文修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刑法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第1項之利息、違約金。 ㈢被告另於108年12月30日向原告借款28萬元,並簽訂個人金融 信用貸款契約書為憑,约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現被 告尚欠原告189,726元,及如主文第2項之利息、違約金。 ㈣爰依
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確有向原告借款120萬元,並已支付多年利息 ,但伊現無能力清償,有錢才可以慢慢清償等語,資為抗辯 。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簽發之借據4紙、存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