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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 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 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 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 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 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 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號
第1 項所示之提存物為擔保金後,聲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就 假扣押債權已取得執行名義,訴訟可謂已終結,聲請人並聲 請本院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提出本院95年度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
第 1 項所示之提存物代之。茲因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 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為此,爰依法 聲請返還前開提存物等語,並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 存字第1806號提存書、96
第1 項所示之新臺幣1,296,000 元為擔保金 ,並以鈞院95年度存字第6004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 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 程序,而相對人並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
第1 項 所示之提存物供擔保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 案。嗣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提存之擔保物 ,為此提出本院92年度裁全星字第3130號民事裁定、92年度 存字第1606號提存
第1 項所示之債券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 度存字第3625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 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扣押所提 存之擔保物,為此提出本院96年度存字第3625號提存書
。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 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所示。 ㈡陳述:原告丙○○與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三 日結婚,嗣原告於九十六年一月九日產下一女乙○○。因被 告乙○○之受胎期間係在原告與被告甲○○之婚姻關係存續 中,故被告乙○○依法推定為原告與
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加計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