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呂文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輝煜、游騰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宋沛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DIOQUINO DIANA ROSE VELASCO(迪娜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宋沛緹 相 對 人 ARIETA HELEINA LUMBERA(海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 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 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IEAM AEM PHICHET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郭昱呈 相 對 人 葉建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相 對 人 川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孫明海 人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閻正倫 相 對 人 劉宜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日簽發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呂學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倪珮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王仁延 相 對 人 陳安晏 林榮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