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曾文漢 被 告 趙雨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7號 ),經原告曾文漢提起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羅清媛 被 告 趙雨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7號 ),經原告羅清媛提起請求損害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陳梅真 被 告 趙雨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7號 ),經原告陳梅真提起請求損害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陳淑惠 被 告 趙雨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7號 ),經原告陳淑惠提起請求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沈曼霓 送達代收人 劉席寧 被 告 趙雨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7號 )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馬幽梅 被 告 趙雨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7號 ),經原告馬幽梅提起請求損害賠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黃壽星 被 告 趙雨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7號 ),經原告黃壽星提起請求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所示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
所示 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衡量被告前開所犯2罪之犯罪類型 、特性相同,且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且其犯罪時間 相近,故審酌被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及整體綜合評價,依 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 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彬誠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為累犯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好奇,竟於夜間 竊取告訴人如前述之財物,使其受有財產損失,所為非是; 惟念及其犯後始終坦承犯
應將各種加 重情形順序揭明,理由並應引用各款,俾相適應(最高法院 6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窗侵入 住宅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