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 段規定,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
。 本案經檢察官余晨勝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洪綸謙、黃郁 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綸謙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非制式手槍1支,經鑑定認具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典,然其始終坦承犯行,業如前述,可見其已正 視自己之錯誤,足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後,應已 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法定刑為 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符易科罰金之要件,是不併為易 科罰金之宣告,惟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待判決確 定
。 本案經檢察官余晨勝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洪綸謙、黃郁 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 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 下之刑之罪」者為限,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其法定刑為「 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合
所示之刑,並就 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
所示 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所為僅成立幫助之犯行,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犯行確 已實際獲有利益,難以認定有何犯罪所得,自無從併予宣告 沒收。此外,被告所提供中小企銀帳戶
。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所示之刑,併科罰金部分,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 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又依刑法第41條第1項 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之刑之罪」為限,本件被告所犯
」欄所示之罪,共伍罪,各處如 附表一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均緩刑伍年,並應依本院 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所成立一一二年度附民字第九四六號調 解程序筆錄之調解內容(含金額、給付方式,詳如附表二所示) 向甲○○支付損害賠償。
。 本案經檢察官余晨勝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洪綸謙、黃郁 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第219條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之印 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不在其列(最高法院48年台上 字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00號 原 告 柯蕭淑美 被 告 黃士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3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079號 原 告 魏芷汝 被 告 黃士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3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20號 原 告 楊興良 被 告 黃士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3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41號 原 告 劉采瑄 被 告 黃士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3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