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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五、被告莊柏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年紀尚輕,思慮 不周,而一時失慮,致涉本案犯行,然於犯後已坦承犯行, 並與告訴人方蕙昱調解成立,並已
所示之刑(即附表編號1 至15「宣告刑」欄所示)。 ㈧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 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所 示之刑。 三、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 之iPHONE13手機1支(含SIM卡1支),為被告所有,且為供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40號 原 告 丘靈福 住○○市○區○○街00巷00號六樓之1 被 告 陳冠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52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50號 原 告 陳宜蓁 ○○○○○○○○○○OO○OO○O○O○ 被 告 何世璿 彭正宇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17號 原 告 蘇渝鈞 被 告 余文樂 吳柏葳 劉家偉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2年度金訴字第5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44號 原 告 何蓮梅 被 告 刁立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4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僅引用程序法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仕庸提起公訴,檢察官廖俊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琦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5925號),本院判決如下: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富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 2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基 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即使法院論以累犯,無論有無加重其刑 ,判決主文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 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香宜 賴芝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劉依禎 被 告 郭志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2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趙秀鳳 送達代收人 李惠穎 被 告 黃富星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交易字第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天佑 ○○○○○○○○○○○○OOO○OO○ 林慧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因本案獲取9,000元報酬一情,經被告在本院自承在卷 (本院卷第83頁),為本案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並於全部